西南大学文件
西校〔2021〕385号
关于印发《西南大学
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已经学校2021年第18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西南大学
2021年12月30日
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人才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西南大学章程》和《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校〔2017〕49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习年限
第三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各专业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或5年,按4年(以下称“4年制”)或5年(以下称“5年制”)制定培养方案,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4年或5年,可以分阶段在3-7年内完成学业。除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下同)不得超过6年(4年制)或7年(5年制)。
第五条 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毕(结)业时均为4年或5年制本科。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录取大类或专业所属的学院(部)请假,请假不超过10日。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学院(部)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学校认定为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因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参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服役”)、创业、患病、出国(境)留学、生育等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以1学年为期,一般不超过2次、累计不超过2年。服役的新生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计入学生学习年限。
第九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5日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伤、病保留入学资格,须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学校医院审核,确认其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招生部门组织学院(部)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在5日内办理手续离校。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并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部)履行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不可抗力、患病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学生不能修读课程,不能获得相应的课程考核成绩。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和教务系统,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补考或重修,按学校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校〔2017〕494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未请假、请假未获准或请假逾期,缺席上课或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对缺考、成绩认定、成绩覆盖、训练替换、奖励加分、成绩无效等情况,在学业成绩中如实反映。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按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学校转学工作管理办法申请转学。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一学期累计达到45日以上的;
(二)一次请假超过30日或一学期请假(含续假)时间累计超过45日的;
(三)服役、创业、患病、出国(境)留学、生育等;
(四)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距毕业时间不足2个月时不能休学。
第二十条 服役的学生,应持入伍通知书等向学校申请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间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学生的学习年限。
第二十一条 休学创业的学生,可持创业企划书等材料申请将最长学习年限延长2年,累计休学创业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8年(4年制)或9年(5年制)。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5日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休学期满前5日内向学校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交所在学院(部)审查、学校医院审核,确认其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后,办理复学手续。
(二)退役的学生凭义务兵退出现役证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学生本人同意,可转入相近专业,编入相应的教学班学习。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实习学期和毕业学期除外)修读学分数一般不宜低于16个学分,不宜高于35个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12学分(重修合格的不计),学校对其给予书面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部)作出,送达学生本人(学生在18周岁以下的,还需送达学生的法定监护人)。
第二十七条 学生经学业警示、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未达到24学分(重修合格的不计),或其他原因学业困难,可以申请留级或降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未经学业警示,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直接达到24学分(重修合格的不计),应当留级或降级。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的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30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学校开学10日后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经学业警示后,在校期间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24学分(重修合格的不计)的;
(六)学生学业困难留级或降级后,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达到24学分(重修合格的不计,留级或降级前不合格的不计)的;
(七)未经学业警示,必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累计直接达到24学分(重修合格的不计)、且不申请留级或降级的;
(八)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九)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分管校领导组织的专门会议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议、教务处处务会审核,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从退学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5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和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按照课程成绩(学分)认定办法予以承认。达到高年级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同意、教务处核准后,可升级或跳级至相应年级学习。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毕业鉴定和学业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学校准予毕业,在学校规定的毕业生离校日期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大学二年级时(4年制)或三年级时(5年制)已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学分的75%、成绩优秀,能在前3学年(4年制)或前4学年(5年制)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可在进入三年级(4年制)或四年级(5年制)当年9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同意、教务处核准后,允许提前毕业。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缴纳规定的学费,其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但仍按原年级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第三十五条 毕业年级学生因学业困难等原因,可在毕业学期的4月底前申请降级。逾期未申请或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等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或在处分期限内,按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结业后,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重修课程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学生达到毕业条件且不在处分期限内的,可按照学校毕业审核的文件规定,申请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经学院(部)党政联席会审核、教务处复核,校长办公会或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条件,或达到毕业条件但未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的,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不得重修、补作,不换发毕业证书和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根据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条 在确保完成本专业学业,能按期应届毕业的前提下,学生可以按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能按期获得本专业毕业证书,且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港澳台侨本科学生、留学本科学生、其他高校来学校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以及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西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西校〔2017〕4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