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
转学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学生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高校在学生管理上的自主权,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教育部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现将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办法
各高校要根据《规定》有关内容,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校转专业、转学具体办法,明确转专业、转学的条件、操作程序、所需资料、受理时限等并严格资格审核,健全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示转专业、转学情况,明确相应的违规处罚办法,确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进一步简政放权,由学校自主确定学生转专业、转学事宜
(一)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根据《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由学校根据人才培养条件、教育教学安排、学生实际情况等自主确定。但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及本校转专业具体办法,规范办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二)转学: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要求,对转学理由和条件进行严格把关。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由学生自己联系拟转入学校并达成意向后再向所在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出、接收学校根据本校转学办法、人才培养条件、学生实际情况等自主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学校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各高校要对学生转学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真实有效,防止弄虚作假。学生申请转学一般应提供以下纸质材料:
1.个人转学申请及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因患病申请转学的,应提供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因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申请转学的,应提供由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所在学校须出具报告,说明转学理由。
2.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信息的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省级招生部门盖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字后,加盖录取新生名册管理部门印章。
3.转入学校出具的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写明学生基本信息、转学理由、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情况,本校招生办或招生监督部门意见,院(系、部)校两级集体研究表决结果,网站公示情况和结果,学校接收意见等。
4.转出、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公示截图,公示时间不低于5 个工作日,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加盖公章)。
5.转出学校提供加盖教务部门公章的学生成绩单原件。
6.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详见附件)。
办理完转学手续后,以上材料由学校存档,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在学信网完成网上学籍异动手续。办理网上学籍异动手续时,须将上述材料原件扫描或拍照后作为电子附件上传存档备案。
三、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是转专业、转学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校转专业、转学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有关政策,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要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倒查机制,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暗箱操作等行为发生,切实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
四、进一步完善学生转学备案程序和监督检查
为方便学校,我委不再固定时间受理转学备案。各高校原则上应当在转学完成后1个月内(以转学申请(备案)表签字时间为准),报我委备案。市内转学,在转学完成后,由转入学校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市教委备案;跨省转出的,市教委不再签章、也不再做在线确认,由转出高校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跨省转入的,市教委不再签章,由转入高校以学校正式文件、将学生转学材料报送市教委备案并进行在线确认。
我委将加强对学校转专业、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对于违反教育部《规定》和有关政策转专业的,将责令学校予以纠正。对于在转学过程中程序不规范的,我委将责令学校完善程序后再予备案;对于逾期不备案或备案材料不全的,我委将不予受理备案;对于因审核把关不严、接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转学学生的,我委除责令退回原学校外,还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违纪的,按管理权限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附件: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