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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重庆市首届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人选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1 10:3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加强和改进我市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质量,拟组建重庆市首届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心理健康教指委”)和专家库。现将专家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心理健康教指委是市教委直接领导下,对全市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工作发挥咨询、研究、评估、指导等作用的专家组织。心理健康教指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若干,分设基础教育组、职业教育组、高等教育组,任期3年。心理健康教指委办公室设在市教科院,负责具体业务工作。心理健康教指委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学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就教材建设、教育教学方法改革、师资队伍和学科建设等向市教委提出精准、专业、科学、严谨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成果鉴定和教学指导等工作。

全市心理健康教育专家库主要用于大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领域的专家支持和资源共享,负责提供咨询、培训、交流、评审等具体工作。

心理健康教指委各专家委员和专家库成员由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院所(进修院校)、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等单位专家组成。

二、遴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决拥护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事业,德才兼备、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二)业务素质过硬。长期从事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科研或行政管理工作,熟悉心理健康教育教学和教育工作政策要求,学术造诣高,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在全国或全市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教学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声誉和威望,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行政职务,教育行政部门人员应具备5年以上教育领域工作经验。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或优先推荐:

1.教育部心理健康教指委或专委会成员,心理健康教育教材主编;

2.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成果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教学成果奖、全国教材建设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不限排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3.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成果获得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重庆市政府发展研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五)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三)或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决策咨询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国家级部委采纳或肯定性批示(个人排名前五)或被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采纳(个人排名第一)。

(三)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身体健康,有意愿、有精力和时间承担相关工作。

三、推荐程序

(一)择优选拔。各单位统筹考虑专家人选专业背景、年龄结构、工作领域和地域分布,择优向学校推荐,每单位推荐人选不超过3人。

(二)审核公示。学校审核推荐人员信息,遴选拟推荐人选名单公示。

(三)上报推荐。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推荐名单统一报送至市教委。

四、材料报送要求

请单位填写《重庆市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推荐表》(附件1)和《重庆市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2)《西南大学教师师德师风情况考察表》(附件3),同意进入专家库成员须在推荐表和汇总表中注明。各申报单位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相关材料纸质版报送至教务处本科教学评估与认证管理科(教务处211室),电子版发至34670344@qq.com或校内钉钉发送。

联系人:谌剑波郭旺68367538

附件:

附件1和附件2.docx

附件3.docx

教务处

2023.09.11